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日前公布,除个税扣除额提高至3500元等已知内容之外,一条规定引起了普遍关注:外籍人士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1300元的标准。换言之,个税扣除额将纳税对象划分成了两个部分:国内纳税人3500元,外籍纳税人4800元。
这一新闻报道引起舆论哗然,有人以为是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额外“提高”了1300元。殊不知,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4800元的标准,其实已经执行五六年了。早在2005年底,国内纳税人个税扣除额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时,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就从当时的4000元提高到4800元。随后,国内纳税人个税扣除额相继提高到2000元、3500元,但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没有再度提高,外籍人士“超国民待遇”,实际上是从3200元的差距缩小到了1300元的差距。
个税扣除额“内低外高”或许有两种解释:如果说国内纳税人的扣除额标准是合理的,那么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长期几倍于国人,就是毫无道理的;反过来,如果说4800元的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相比国外水平并不高,则意味着国内个税扣除额标准长期偏低,国人负担了不合理的过高税负。
具体哪种情况更符合现实,可能见仁见智,但可以肯定的是,个税法长期存在内外不平等,国人不仅在工资薪酬上普遍低于外籍人士,而且必须额外承担比他们更高的个税税负,这就形成了个税对薪酬的反向调节,越高的薪酬缴纳的个税反而越少。显然,这已经违背了个税的调节原则和价值基础。虽然这些年来“内低外高”的差距不断缩小,但是不平等仍然存在,而且,这越发证明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并非必须数倍于国人不可,个税扣除额“内低外高”既不合理更无必要。
个税法确定外籍人士附加扣除费用的依据是“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可是,除非我们可以证明中国人在世界上收入水平最低,生活水平最差,享受汇率福利又最多,否则实在没有理由笼统将“非中国籍”作为一个优惠的范围。这在事实上已经构成对国人的歧视,而且相比乙肝歧视、艾滋歧视,这种在自己的国家因为国籍而受到的歧视,无疑是最难以让人接受的。
如果说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吸引外籍人士来中国工作或者为了表示中国的友好,给予外籍人士优惠待遇是必要的,那么现在,给予外籍人士正常的“国民待遇”才更加符合国情,也更加符合国际潮流。个税扣除额外籍人士长期数倍于国民的情况,在全世界范围内是绝无仅有的,它不但有违税法最为基本的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给外籍居民以国民待遇”的WTO精神。只是因为国人此前对税法关注不多,才让显失公平的法案能够长期存在,借着这一问题终于引起普遍关注,应该尽快实现“个税平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