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7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是目前为止为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最为完善的一个地方法律文本,对其他地方具有借鉴意义,其作用和影响力将是广泛而深远的。
该条例对县、市、省评定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英雄”不仅确定了1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标准,而且明确了可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的待遇。对因见义勇为而牺牲、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也规定了高额奖励标准。对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不再适合原岗位工作的人员,要调换合适的工作;没有工作单位的,当地人社部门要为其推荐合适工作;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认定为工伤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抚养人抚养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条例还规定,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应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外省见义勇为的安徽人员,也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看了这些规定,应该感谢安徽省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了一把法律保护伞。令人欣慰的不仅仅是一些奖励,更重要的是那些有针对性并真正体现人性化的权益保护。多少年来,有不少见义勇为者,或与歹徒殊死搏斗流血牺牲,或救人于水火之中、危难之际置生死于不顾,或为挽救生命财产而负伤致残……但事情过后,也曾出现过很多令人寒心的场景:受伤了无人过问,无钱治疗;致残了,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从此无依无靠;英雄牺牲了,上有老下有小,却得不到抚恤……如此等等的伤心事,不仅让见义勇为者欲哭无泪,更让社会公众心寒齿冷。如今社会上出现的见死不救、见倒不扶等反常现象,固然要谴责那些熟视无睹的自私者,但若予以深究,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善待,难道不是一个重要原因吗?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之所以可贵,不仅体现了党和政府、广大人民对见义勇为者道德价值、社会价值的褒奖和肯定,而且对见义勇为者在牺牲、致伤、致残、失业等情况下面临的实际问题作了细致周到的安排,以法律形式为他们提供权益保障以减少后顾之忧。这对于弘扬社会正义、激励见义勇为意义重大。
当今之时,见义勇为者不是太多而是太少,社会需要更多一腔热血、两肋插刀、挺身而出的正义之士。所以,善待见义勇为者,就是善待道德、善待正义,也是善待我们自己,而真正的善待,就是为他们撑起一把永不倒下的法律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