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下午,中石化公布天价酒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宣布免去鲁广余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总经理职务,降职使用,13万余元红酒费用由他个人承担。
没让人们等待太久,中石化就通报了天价酒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这一点值得肯定。但是,处理结果恰当与否,能否经得起民众的质疑,可能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调查表明,鲁广余买酒共花掉159万元,购买这些高档酒都是为了“自己用”——怎么个用法?是用于业务接待还是供私人享用?这是问题的关键。根据通报,鲁广余购进的茅台酒没来得及消费,所购红酒,其中一部分用于职务消费,共计13万余元,还有15瓶高档红酒去向不明,鲁广余没有说,调查组竟然“也没办法核实”。这里就有两个问题:其一,虽然一部分红酒用于职务消费,但根据有关规定,大吃大喝的职务消费是违纪行为,应受到党纪、政纪处罚;其二,15瓶高档红酒去向如何,鲁广余不可能不记得,调查组竟然允许他保持沉默,让人难以理解。如果这些高档红酒并非用于职务消费而是供私人享用,性质则完全不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国企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贪污。鲁广余是否涉嫌贪污,我们说了不算,得由法律说了算,但中石化显然有责任把事情调查清楚,给公众一个交代。
鲁广余私自购买高档酒供“自己用”,如果这种事发生在私企高管身上,极可能被开除,即使不被开除,当事人也会引咎辞职,没脸再在这个企业混下去。鲁广余作为央企高管,如此严重违规,制造这么大的丑闻,并且拒不交代15瓶高档红酒的去向,这样的人,竟然还能留在中石化继续工作,让人匪夷所思。实际上,与私企高管乱花老板的钱不同,天价酒事件涉及公款被滥用甚至被贪污,性质更为严重,处理应该更加严厉,降职使用、承担区区13万余元红酒费用,这样的处罚无异于“罚酒三杯”。
我们每个中国人都是央企的出资人、股东,央企的财产是我们的共有财产,试问:我们能够允许鲁广余这样的人继续留在央企吗?可以放心他继续在央企担任领导职务吗?如此轻描淡写的处罚,怎能起到惩前毖后的效果,人们怎敢对中石化的“艰苦奋斗”(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语)抱有奢望?
根据中石化的通报,鲁广余于2010年9月购进高档酒,2010年10月,中国石化总部接到群众举报,检查发现问题后,责成鲁广余立即整改。鲁广余为应付整改,紧急回收资金,于是将高档白酒卖出。这说明,中石化早就知道鲁广余的违规行为,但他们既不向公众通报,也没有对鲁广余作出任何处理,如果不是由于“内部争斗”使丑闻偶然被曝光,公众会一直蒙在鼓里,鲁广余会继续他的仕途之路,中石化则一如既往地宣扬他们的“艰苦奋斗”精神——这多么令人后怕和寒心!全国人民对于中石化的所有权被虚置,对于中石化的监督权、知情权被虚置,这样的企业,还有多少“国有企业”的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