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上午,深圳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大运会安保“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战果。据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申少保介绍,在过去的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所谓“治安高危人员”,包括有刑事犯罪前科,长期滞留且无正当职业及合法经济来源的人员;没有正当职业,生活规律异常或经济来源可疑的人员;特别是经常昼伏夜出,有群众举报,具有现实威胁的人员。
深圳的做法令人诧异。尽管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申少保就警方对“治安高危人员”的界定作出解释说,这几类人员是在深圳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有现存或潜在危害的人群,笔者仍然存在疑问。
如果深圳清理的是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有现存危害的人群,那么说明这些人已经犯法,针对这些人的违法行为,完全可以依法采取行动,该抓的抓,该关的关,依法进行惩处。对这类人员仅仅清理出深圳,显然对社会不负责任。
如果深圳清理的仅仅是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有潜在危害的人群,那么这个“潜在危害”的界定依据是什么?有权威的法律定义吗?假如这样做并没有法律依据,只是深圳公安局自己的看法,那么就有滥用职权的嫌疑。无论有多么“充分”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的“执法”行为显然都不可取。
就算深圳清理的这些“治安高危人员”确实存在潜在危害,那么这些人究竟应该被清理到哪里去,继而潜在危害哪座城市才顺理成章呢?潜在危害深圳不行,你们把这些人清理到其他地方,潜在危害其他地方就行吗?
这实在是不好的社会管理习惯。类似做法,在有些地方也同样存在,每遇“重要时机”就对所谓“治安高危人员”进行清理,通过各种办法把这些人清理出自己的辖区,以制造太平盛世的假象。这是非常错误的社会管理手段。
或许真的存在“治安高危人员”,但是,过去犯过法,不等于永远犯法,可能违法,不等于现实违法,只要目前没有违法行动,这些人就应该享有普通公民的权利。随意剥夺这些人的基本公民权,公开把一些人定义为“治安高危人员”,显然是不妥当的。
落实宪法所赋予人们的权利,应当从保障“治安高危人员”的权利开始,只有这些人的权利也能够充分保障,才可能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如果对“治安高危人员”可以不依法办事,那么就难以保证对别的人依法办事,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治安高危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