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不慎将骑电动车的女服务员张妙撞倒,因担心被撞伤的张妙以后纠缠自己,药家鑫向倒在地上的张妙连扎8刀,致其死亡。近日,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的发生纯属偶然,药家鑫杀人是临时起意,可以定义为“激情杀人”,望法庭斟酌量刑。
律师极力为当事人辩护是其职责所在,本无可厚非。只是,如果律师的“激情辩护”逾越法理,就不像一个法律人的理性思维了。在笔者看来,药家鑫的行为显然并非法理上的“激情杀人”。
按照“激情杀人”的法理构成,从客体方面看,要有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情绪强烈波动;从主体方面看,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后失去理智,无法控制自己行为,必须是在“激愤”的情况下当场实施。对照药家鑫杀人的情况,可以说一条都不满足“激情杀人”的要件。首先,受害人张妙自始至终都为受害人,并无任何过错;其次,药的行为是理智思考的结果,他是为了逃避责任、担心被害人“难缠”而作出杀人的决定;再次,药的行为始终是主动的,没有任何被动的“激愤”因素。
辩护律师的另一套“激情辩护”,是声称药家鑫“并非‘富二代’、‘官二代’,不属于社会残渣一类”。此辩护意见的荒诞性令人吃惊。不是“富二代”、“官二代”就不属于社会残渣,若是“富二代”、“官二代”就是社会残渣,这是何等荒唐的逻辑!他不过是要利用一些人的“仇富”、“仇官”心理博取法官或社会的同情罢了。
律师的激情本来并不与法理相悖,自古优秀的辩词便是法理与激情的结合物。激情如能与法理结合,可成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帮手,但如果激情脱离法理,甚至与法理相悖,这样的激情恐怕就会成为“帮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