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11类34项服务收费。
34项银行收费被取消,看上去挺多,实则有“避重就轻”之嫌,因为被取消的大多是无关紧要的收费项目,比如开户和销户手续费,密码修改手续费,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工资卡、医保卡的年费等,有的原本就已免收,有的一次或一年收几块钱,人们反映并不强烈。反之,人们反映强烈的银行收费项目,比如跨行查询、取现、转账收费等却没有被取消,甚至没有对这些收费予以规范。
更重要的是,如果银行拥有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权力,那么取消几十项收费就好像是“割韭菜”,割完一茬很快又会冒出一茬。银行业务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拓展,他们巧立收费名目的空间大得很、手段多得是,“事后取消”式的监管只能疲于应付,况且很多时候还应付得不及时、不得力。
银行收费项目泛滥,收费标准偏高,现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脱不了干系。从名称上即可看出,这个办法强调了国有银行的“商业”性质,将之与一般商业银行等同视之,没有凸显国有商业银行的特殊身份、垄断地位及社会责任;从该办法的内容上看,商业银行设立收费项目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也就是说,各大国有商业银行拥有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权力——这就是问题的源头。
从道理上讲,假如我国银行业是充分市场化的,那么银行拥有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权力就不是什么问题,因为充分的市场竞争能够迫使银行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而不敢为所欲为。问题是,目前我国的银行业竞争很不充分,甚至存在着几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联合垄断”,他们一同设立收费项目,一同提高收费标准,民众根本没有“用脚投票”的权利。赋予垄断者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权力,其结果必然是民众遭受垄断的盘剥。
显然,鉴于国有商业银行实际上具有垄断性质,所以不应该赋予其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权力。监管部门若真想规范银行收费,就不妨转变监管思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改“无禁止即可为”为“无审批不可为”——国有商业银行若要设立收费项目或调高收费标准,必须事先报请监督部门审批,监督部门没有审批和认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显然,“事先审批”优于“事后取消”,可以有效避免银行收费项目陷入无休无止的废、立拉锯战。
国家发改委去年7月发布消息称,已经起草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并已下发至各商业银行征求意见。笔者认为,将国有商业银行与一般商业银行分而视之,对国有商业银行收费进行严格管束,应该是这个“新办法”着力考虑的事情。同时,银行收费既关乎银行的利益,也关乎民众的利益,这个“新办法”显然不能单方面征求银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