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为啥“完璧归赵”依旧难逃法网
2010年12月13日 08:22
哥,偷的不是手机!
“我并不是要偷东西,我只想通过这个方式,认识她们,和她们聊天。”
“偷来的东西,我都还回去的,为啥还要我坐牢?”
法庭上,小李不断为自己辩解着。他始终弄不明白,自己并不为财,为啥法院还要抓他,审他。
小李,30岁,四川人,已有家室。在外打工的日子,他常常觉得寂寞无聊。没过多久,他的脑中冒出了一个荒唐的想法——偷女孩的手机。小李想,等失主和他联系时,他就能借机和对方聊天,打发无聊时间了。
有了念头,小李开始行动。今年7月至8月,他多次进入海盐县通元镇几个制衣厂、玩具厂女工宿舍偷东西。在小李所偷的东西中,除了手机,也有他随手拿来的现金、身份证、钱包等。短短一个月,小李似乎有点“偷”上瘾,共拿了9部手机,4300多元钱。有一次,因为准备不足,小李被人发现了,他干脆用起暴力,直接打劫,但没有成功。
被抓后,小李不断强调,自己只是为了和对方聊天,或用对方手机上的QQ上网和他人聊天。警方调查后发现,的确有多次,这些女孩为了找回手机,和小李有所联系,而小李似乎也以此为乐。
而且有时,为了抓住机会和女孩聊天,小李还把除手机之外的其他财物偷偷放回女孩宿舍的窗台上。而偷来的手机他却舍不得还,更舍不得卖掉,留在家里“珍藏”着。
不过,小李偷东西,始终是铁板钉钉的事实。最终,因为犯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小李被法院判了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李某始终认为,自己偷手机不是为财,就谈不上犯法。可偷了就是偷了,法律面前,不需要诸多千奇百怪的理由。
这,是我的卡吗?
小黄,29岁,安徽庐江人,在海宁工作已有一段时间。今年8月30日晚,他在自己公司生活区一超市内购物,无意间,捡到了一张银行卡。由于这张卡和小黄的卡十分相似,猛一看,小黄还以为自己丢了卡。一番查看后,小黄发现,自己的卡在呢!
小黄拿着卡,看了又看。这卡和自己的银行卡是一个系列的,会不会连初始密码也一样?小黄很好奇,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到银行,把卡插进了ATM机。果然,银行卡的密码仍是初始密码,失主并没有更改。
被贪念冲昏头的小黄从卡里取出了一些钱。之后,又去取了几次。第二天,失主发觉后报案,小黄把钱全部退还给了失主。
然而,让小黄意想不到的是,尽管已退钱,他还是要面临法律的制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交纳罚金2万元,因为他已犯信用卡诈骗罪。
为什么小黄明明已将赃款退还失主,还要面临法律制裁?原来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小黄的情况正符合其中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即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有些“好奇”要不得,有些事情做不得。至于事后如何弥补,也只能显示当下的一种态度。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记者 杨 茜 通讯员 郁菊红 海 薇 秋 生
编辑:
朱琴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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