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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岂能沦为被监督者的“家丁”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

2010年7月29日 08:18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凯恩公司(一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罪名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据《经济观察报》相关人士介绍,仇子明先后3次对凯恩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内幕作了报道,除后续报道刊载在该报网站上外,其余文章均刊载在《经济观察报》上。

  辽宁省西丰县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到北京追捕《法人》杂志社记者,河南省灵宝县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跨省追捕发帖举报者王帅,如今,遂昌县公安机关又创造性地拓展了“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通缉进行正当舆论监督的《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泛滥的公权布下天罗地网来对付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

  仇子明写的报道,是摆事实、讲道理的舆论监督报道,绝不是故意散布谣言,无中生有,故意损害被监督者的信誉。凯恩公司对于报道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媒体进行公开反驳,如果认为涉及诽谤,可以去法院起诉,何以心虚到要动用警力来对记者实施跨省追捕呢?

  更荒唐的是,遂昌县公安局就像是凯恩公司的“家丁”,凯恩公司说立案就立案,说通缉就通缉。众所周知,立案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网上通缉更要慎之又慎,尤其是对于进行舆论监督的记者。对于遂昌县公安局在此事上的作为,我有如下几点追问:

  其一,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的前提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但是,仇子明的报道首先是一封举报信,举报凯恩公司涉嫌关联交易,那么,遂昌县公安局有没有首先对该公司立案侦查,查清其是否涉嫌关联交易等犯罪?为何对这一公开举报置之不理,首先对记者进行立案侦查呢?

  其二,即便遂昌县公安局不对凯恩公司立案侦查,那么,至少应当有证据证明记者“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即应当首先对报道中的事实进行核实,以查证报道是否捏造事实。那么,遂昌县公安局有没有去核实呢?有没有找仇子明进行核实呢?如果没有进行核实,单凭凯恩公司一面之辞就对记者进行网上通缉,这不是帮着一方搞打击报复么?

  其三,仇子明是《经济观察报》的记者,他所写的报道发表在《经济观察报》及其网站上,报道是经过报社“三审”流程后刊出的。所以,仇子明所写报道完全是职务行为。那么,即使这些报道涉嫌损害凯恩公司的商业信誉,那也是单位犯罪,遂昌县公安局应针对《经济观察报》进行立案侦查,而不是直接针对记者本人。

  公权力机关是由民众赋权而行使权力,其宗旨是为民服务、主持正义,所以,公权力机关必须保障和支持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不是充当被监督者的“打手”和“家丁”。我劝遂昌县公安局及早撤销立案和通缉。当然,上级检察机关和纪检机关也应及时介入这一事件,及时还记者和舆论监督一个公道。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编辑: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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