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人们常说的“裸官”。“裸官”腐败的问题一直广为舆论诟病。据媒体披露,一些官员通过贪污受贿、非法经商,或家庭成员利用其影响力非法攫取利益等途径积累了大量的非法收入,为了规避法律制度监管,他们不仅把财产转移到境外,还把配偶、子女移居境外,自己则一边在国内做“裸官”,一边做好随时外逃与配偶、子女会合的准备。中央党校高新民教授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你的配偶、子女都出国了,你在国内做官是什么意思,就算没有问题,你说的话群众能相信吗?”在高教授看来,“裸官”哪怕没有任何腐败行为,也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如果说高教授只是谈“裸官”现象的话,《人民日报》的一篇报道更是让人触目惊心:从1992年至2007年6月底,我国外逃省部级官员87人,正地厅级官员320人,副地厅级官员1920人,处级官员8250人,副处级官员11340人。这些人侵吞、携带出国(境)的资金达1万亿元以上,而这些外逃的贪官几乎都是“裸官”!虽然说“裸官”不一定是贪官,不“裸”的官不一定是清官,但是,大量外逃贪官是“裸官”的现实显然值得反思。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暂行规定》,要求“裸官”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相关情况,其现实针对性清晰可见,传递出的积极反腐的信号让人期待。笔者认为,要管好“裸官”,更关键的做法在于将反腐关口前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预防”,强化权力监督。
一方面,将官员及家庭成员的财产收入情况暴露在阳光下,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也是从源头约束官员贪腐行为,遏制“裸官”外逃的积极举措。这就是人们经常呼吁的,逐步将官员财产申报转化为官员财产公开,充分依靠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力量防腐、反腐。另一方面,官员除了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外,还可考虑要求官员向社会公众报告有关情况。有道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有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一些官员就不会肆无忌惮地将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即使配偶、子女移居出去,他在国内也只能勤勤恳恳为官,即使因贪污腐败想外逃,也不会那么轻易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