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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秀洲司法创新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同行之三

2009年12月11日 08:13

    工地上、车间内,酷暑下、寒风里,他们是一个默默劳动着的群体,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劳动技能单一等主观、客观原因,他们中一些人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受到侵害。临近年底,有关农民工工资问题又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今年年初以来,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秀洲区的一些加工制造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受到较大冲击,部分中小企业减薪、裁员、停业,由此引起了一些劳资纠纷。为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等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他们撑起法律“保护伞”,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

  13名农民工讨得双倍工资

  今年2月,丁惠君、张亚红、张瑜等13名农民工陆续来到嘉兴市一家服装公司打工,公司一直没有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工资待遇只有口头上的约定。10月30日,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尚拖欠13人9月和10月份工资共计49886元。为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后,立即开辟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冯波律师承办该案。接案后,冯律师与13名受援人进行了细致的沟通,在对证据材料作系统的收集整理后,冯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劳资纠纷案件,如果仅仅追讨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就难以最大化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冯律师在拟定仲裁请求时,除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外,还要求公司予以双倍的工资赔偿。

  对于双倍工资赔偿问题,虽然目前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现实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得到支持的并不多,用人单位常以临时用工、有集体合同等理由加以开脱。冯律师参照了大量与本案相类似的实例,为出庭做了精心的准备。秀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合议庭,于11月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冯律师依据公司出具的两份欠条,论证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和被申请人欠发申请人工资的事实,进而明确指出,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同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13名申请人自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至2009年10月30日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11月25日,秀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服装公司向丁惠君、张亚红、张瑜等13人支付拖欠工资49886元,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34920.20元,并按缴费规定补缴13人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至此,这一劳资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让农民工与法律援助“零距离”

  “如何从源头上加以防范,从更广泛的层面建立维权网络,不断创新工作载体,提高法律援助的实效,这是我们一直在思考的问题。今年初以来,我们着重从4个方面深入推进此项工作。”区司法局有关人员表示。

  强化宣传,让农民工“知”法律援助。通过《嘉兴日报·秀洲新闻》、镇(街道)广播,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增强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的感性认识;充实区、镇、村(社区)三级板报、宣传专栏中关于法律援助的内容,及时传达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信息;免费向辖区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发放“法律援助服务卡”、法律援助宣传资料,并在上规模企业挂牌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

  加强协调,让农民工“用”法律援助。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妇联、工会、新居民事务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开辟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做到快速办理;加强与法院的沟通,采取缓、减、免有关费用的措施,让农民工真正用得上法律援助,无钱也能打得起官司。

  提升质量,让农民工“信”法律援助。要求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认真做好案件的审阅、调查和开庭准备工作,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案件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等,加强监督管理。去年初以来,共办理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案件309件,无一起被投诉,受援人满意率达100%。  

  应援尽援,让农民工“靠”法律援助。健全以区中心、镇(街道)工作站、村(居)联系点为骨干,劳动、妇联、新居民事务局援助站、规模以上企业援助点为补充的工作网络,不断拓展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努力实现“咨询零距离、受理零等待、质量零投诉”的“三零”目标,凡是在秀洲区工作的农民工,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一律受理,无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一律同等对待。

  今年初以来,全区共办理农民工集体欠薪法律援助案件172件,受援农民工809人,涉案标的总额1150万元,为保民生、促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谈正华 倪志乔 南 枫    编辑: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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