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游玩,享受放松的同时也应时刻注意安全出行,避免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市民华女士在出行途中不慎在某高速公路服务区摔伤。索赔无果后,华女士只得向秀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服务区公司做出赔偿。
去年9月的一个周末,华女士与家人从上海自驾前往余杭游玩。周日下午驱车返回上海途经某高速服务区时,华女士将车停在服务区内,进店购买嘉兴特产五芳斋粽子。当时,五芳斋店门口左侧部分正在进行工程改造,堆有钢筋、瓷砖等建材,地面留有部分水泥、沙石。
当华女士买完粽子准备去别处时,不慎摔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华女士右眼眶皮肤挫裂伤。经过多次治疗,华女士还是没法完全康复,经鉴定机构鉴定,华女士已构成十级伤残,需休息三个月,护理期为一个月,营养期为一个月。
经过这么一摔,华女士不但花费了数千元医药费,身体更是吃足了苦头。因为不能上班,工资也被扣了不少。华女士想不通,自己出去玩居然变成这样的结果,便委托律师向服务区公司发函要求赔偿,但服务区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华女士只得向秀洲法院起诉,认为服务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在白天,且天气较好,没有阻碍华女士独立判断的因素存在。因此华女士本人在途经施工现场时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小心避让,而华女士未能尽到上述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而服务区公司在事发当天未能及时清理其服务场所地面上的建筑垃圾,给来往行人造成不便,且存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对本次事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肇事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秀洲法院酌定该服务区承担30%的民事责任,即对华女士损失的30%进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