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因经营需要有时会遇到需要搬迁的情况。然而更换经营地址,也要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会遭受处罚。近日,秀洲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1年11月,市民汪先生在向邮政部门申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后,在城东路78号开办了一家物流公司。2013年12月,由于经营需要,汪先生将公司地址搬迁到了朝阳西路222号。
然而搬迁没多久,2014年4月,嘉兴市邮政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汪先生的公司没有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经营许可证。随后,嘉兴市邮政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为什么偏偏处罚我?”面对这样的处罚,汪先生大为不解,在他看来,自己并没有听说其他人变更公司的经营地址要去变更登记。法定起诉期限满后,汪先生仍未缴纳罚款,于是邮政管理局向秀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汪先生的处罚是否合理?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我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虽然该条款未直接规定经营地址变更需报变更手续并换证,但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地址与经营范围、经营地域等同属重要事项,应与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因此,邮政管理局对汪先生作出处罚并无不当。”因此,秀洲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该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