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车港镇的葡萄种植户老张在今年5月份时向吴某等人购买了9000元的鸭粪做肥料,然而几个月过去了,老张发现这次购买的鸭粪没有应有的臭味,而且似乎没有一点儿作用,因为葡萄苗长势不好,老张甚至急出了病。
“鸭粪是假的,我要退货。”听了老张的诉说,油车港镇司法所的调解员立即联系到合伙经营鸭粪买卖的吴某等人,希望通过调解帮双方化解矛盾。然而对于老张的质疑,吴某等人一口回绝,并表示老张没有证据证明鸭粪有质量问题,因此自己不能承担责任。在司法所里,双方就鸭粪真假问题争执不下。
然而由于老张没有保留相关的证据,维权则显得不太容易。因为法律意识欠缺,老张在购买时未与吴某等人签订买卖合同,没有对相关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同时也没有留存购买的凭证。调解员表示,如果要证明葡萄不生长全部是因为使用该鸭粪肥料造成的,老张还要提供葡萄生长阶段的图片或者录像,及因此造成减产的具体数量。
“作为出卖人,应当诚信经营,主动承担《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不合格产品责任。”随后,调解员对吴某等人进行教育疏导。据了解,老张在发现鸭粪不太正常时,及时与吴某等人反映了情况,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的相关规定。最终,老张表示愿意作出让步,将就使用剩余的鸭粪,与吴某等人达成了赔偿1000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