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离婚后又同居,共同教养孩子。同居期间,承担抚养费给付义务的女方,还要给女儿抚养费吗?就这个问题,曾经的夫妻谈崩了,还引发了一场女儿告母亲的官司。
这是一个特殊的家庭:爸爸、妈妈、女儿,他们之间是至亲关系,但又算不上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原来,在女儿小玲9岁那年,小玲父亲和母亲就自行协商离婚了,离婚时约定小玲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一开始,小玲母亲按约支付抚养费,2011年8月开始,小玲母亲和小玲父亲又走到一起生活,只是没有办理结婚证,直到2014年2月小玲母亲才搬离。
今年4月,小玲以其母亲不支付抚养费为由,起诉至秀洲区法院,要求母亲支付包括共同生活期间在内的未支付的抚养费。
对于这场突如其来的官司,小玲母亲认为,在与小玲父女共同生活期间,承担了部分生活开支,给小玲1000元学费并购买了衣服,因此不愿支付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费。
那么,离婚后同居期间子女的抚养应如何处理?承办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夫妻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一方未直接抚养和教育子女,因此量化成金钱,由不直接抚养教育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如果说,夫妻离婚后又与孩子共同生活的,说明原本不直接抚养教育孩子的一方,通过与孩子共同生活,以对孩子生活上的照顾、学习上的关心等方式,又履行了教育抚养的义务。这段时间,即使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一方客观上也不可能让对方打收条或出凭据。因此,碰到类似纠纷,要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拿出在离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支付了抚养费的证据,事实上是不太可能的。
如果离婚后与对方同居期间,确与孩子一起共同生活,并为孩子的生活、学习等做过事情,就应该视为其与孩子共同生活期间已经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不应再让其支付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费。因此,法院的最后判决是,对于小玲要求母亲支付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