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农村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2号)要求,就全面推进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五水共治、治污先行”的工作思路,以“美丽乡村”建设为载体,全面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运行维护体系,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全区农村生活污水规范化治理全覆盖,为建设“两富”现代化田园新秀洲提供生态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4年起全面启动全区114个行政村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2014—2016年三年内完成43100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和扩面改造整治任务,使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农户受益率达到80%以上。
三、主要工作
(一)科学编制规划。结合我区实际,科学编制《秀洲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总体规划》,制定各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目标值、技术路线图、项目书和时间表,对分类治理模式和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的规范要求进行具体化,提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组织体系、政策体系、项目体系、资金筹措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确保2014年6月底前完成,确保污水治理工程项目严格依照规划实施。
(二)合理排定时序。由各镇、街道根据所属村(社区)的规划要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要围绕总体安排、项目准备、招标采购、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各阶段的主要任务,按照示范引路、全面推进的工作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确保2014年12月底前完成11691户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到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区43100户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任务。
(三)分类选择模式。严格按照《嘉兴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暂行)技术工艺要求,根据村庄的实际条件,采用切实可行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区位条件允许的村庄应进厂处理,充分发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辐射效用,提高集中处理设施利用率;不能进厂处理的村庄,就地自建集中型、区域型、联户型、单户型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鼓励人口集聚和有条件区域建设有动力或微动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达到可监测、可核查、可报告的要求。
(四)严格工程管理。把好治污工程设计关,选择经验丰富、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污水治理项目的单村设计或多村设计。加强统一招投标采购,污水处理设施主要建设材料和建设施工都要进行公开招投标。加强多级质量监管,委托具有丰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监理经验的监理单位进行专业监理。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关,全面开展施工单位预验、业主初验和最终验收等工作。
(五)落实长效维护。按照治污设施日常化、常态化运行的要求,切实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工艺流程、技术特点、工程结构、处理规模等情况,因村制宜选择专业公司运行管理、村民组织自我运行管理、乡镇统一维护管理、区有关部门运行管理等多种模式,组织开展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认真检查污水接入、管网衔接等运行状况,定期报告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进水量、进水水质和出水量、出水水质,确保污水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农经局(区农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区国土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组。
1.区农经局(区农办)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作用,负责《秀洲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总体规划》编制,切实承担政策研究、计划制订、督促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
2.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年度计划安排及项目审批工作。
3.区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整合力度,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相关扶持资金。
4.区环保局负责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技术指导。
5.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编制和工程技术的指导工作,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向农村延伸扩面。
6.区国土分局要多渠道筹措用地指标,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供用地服务和保障。
7.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负责对已建农村三格式化粪池的改造提升,加强对新建化粪设施规范建设的指导,确保化粪池出水口与排污管网的有效对接。
8.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落实配套资金,制定治理方案和实施计划,组织和推动实施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资金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资金补助,按市财政有关政策执行,享受资金补助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项目建成后,排放标准须达到二级以上,排放标准由区环保局提供检测报告为准。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确保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认建等形式,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和设施维护;充分调动村集体和农户建设积极性,引导其出资出劳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三)用地保障。要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用地政策处理的指导和扶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灵活处理。要确保当年可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总量的10%以上用于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在内的新农村建设。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在保障搬迁农民安置用地的基础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用于农村治污工程建设等需要。
(四)强化考核。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区级机关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区政府与各镇、街道签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责任书,强化考核,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