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遇到警察出警,大家都会非常尊重与配合,可就有这么几个人,明知是警察在执行公务,不但不予配合,还大打出手,最终触犯了刑律。1月27日下午,秀洲法院就以妨害公务罪对一起案件作出了判决。在该案中,被告人事后虽能悔过主动投案,但却不能认定为自首,又该如何解释?
2013年10月2日,110指挥中心接到来电称嘉兴蔬菜批发市场北门一饭店内有人闹事,扬言要杀人。接到指令后,正在附近巡逻的民警和协警立即前往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后经群众指认,在该饭店西侧路边的三名男子就是闹事的人,现正准备离开。民警见状,立即上前向三人亮明警察身份,要求三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这三名男子一身酒气,面对警察的拦截不予配合,也无视民警的调查。在民警多次劝说、告诫下对民警破口大骂,还仗着人多,采用掐颈、推搡的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这三名男子中其中有一人更是使用拉扯、顶膝的手段将协警打伤后逃跑,另两人被当场制服。经医院诊断,协警右侧第六肋骨骨折。
后经调查和辨认,确定打伤协警的男子叫李伟,今年37岁,山东枣庄人,在嘉兴打工已有5、6年了,而当民警赶到其租房时其并不在家。2013年10月9日下午,李伟自己来到了派出所投案自首,承认自己是这三人中的其中一个,描述了当时发生的情景,但并没有对自己动手打伤民警的事如实供述,更是谎称自己当时并不知道是民警在出警,直到最后看到有人拿出手铐才知道是警察。然而,案件事实警方已经还原,调查取证了大量的证据。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李伟不得不低下了头:“我前面讲的是不对的,我知道错了,前面我就是想避重就轻。”
2014年1月27日,秀洲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此案,鉴于李伟家属已代为赔偿协警4000元,可对李伟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照理说,李伟已经主动投案了,应该视为自首,可为何判决时没有提及呢?
法官说法:
按照法律规定,自首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除了主动投案外,还必须如实供述。而对于李伟的行为,虽然主动投案了,但并没有如实供述,还避重就轻,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活动中,其人身安全受法律保障,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被告人李伟的行为已构成该罪,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