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和徐小姐刚结婚不久,徐小姐就怀孕了,为了以后方便接送,两人商量着买辆车。由于刚结婚不久,两人之前的积蓄都用光了,经济实在拮据,这也让朱先生非常伤脑筋。
正在朱先生一筹莫展之时,他的朋友小顾给出了一招,买辆二手车先应应急。小顾正好有个认识的朋友小张,最近缺钱所以手头有辆车急着转卖,价格也很划算。朱先生听得心动。
几天后,小顾约了朱先生一起去看了车。朱先生看小张的车买了不到一年,车况又好,价钱还比原价便宜了三成,双方当下就谈定价格8万元成交。因为朱先生目前卡上只有5万元,就提出余款晚几天等借到了再付,小张也爽快地答应了。之后双方签了合同,朱先生马上从卡上取了5万元交给小张。
几天后,朱先生借到了余下的3万元,高兴地去联系小张付钱拿车,这一问就傻眼了。原来小张在和朱先生签合同后的第三天又以9万元的价格把车卖给了小王,车也已经交付给了小王。这下朱先生可不干了,这车明明就是自己先买的,钱也付了一部分,事情总得有个先来后到,怎么“半路还杀出个程咬金”了。
朱先生一纸诉状就把小王给告上了秀洲法院王店法庭,要求小王交还车辆。
案子开完庭后,信心满满的朱先生等待法院判决小王退车,可等来的却是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这下朱先生真是摸不着头脑了,明明是自己先付的钱,怎么车还能卖给别人呢?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在多重买卖特殊动产的情况下,先行受领交付的当事人优先取得所有权。本案中,朱先生虽然先于小王与小顾订立合同,但是小王先行受领交付,还是优于朱先生之前取得了所有权。所以,朱先生起诉小王的诉讼被驳回。对朱先生而言,现在该做的,就是起诉小顾返还已付的车款,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