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人的观念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天经地义,但如果买家都已经拿到了货物,但却老是以卖家没有开具发票为由,三番四次拒付货款,卖家又该如何呢?
沈老板是做灯泡生意的,和吴老板一直有业务往来。沈老板一直负责向吴老板供货,平时两人关系也不错。但是,这次因为3000多块钱,沈老板把吴老板告上了法院,这又是为何?原来,沈老板像往常一样给吴老板供了价值4万元的货,但是吴老板付了37000元的货款,却迟迟不肯支付余下的3000多元,沈老板多次向吴老板催讨,吴老板都以各种理由搪塞。无奈之下,沈老板向秀洲法院王江泾法庭起诉,要求吴老板立即支付货款。开庭时,吴老板称欠款是存在的,自己确实还有3000多元没付,但是自己为啥不付钱也是有原因的,因为沈老板一直没有开发票给自己,而且沈老板供应的灯泡还有质量问题,所以沈老板还应该补偿自己的损失。
王江泾法庭经过开庭审理,最终支持沈老板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被告吴老板以沈老板未开具发票为由而拒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开具发票是出卖方的随附义务,且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属于税务机关处理的范围,应由税法调整,故被告不能依此拒付货款,但可以到税务部门要求依法处理。另外,至于被告所称因为原告供应的不合格产品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而要求对方赔偿的请求,被告可以以反诉的方式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一并审理,但吴某在开庭时才提出异议主张,已经过了举证期限,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