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国五条”的出台,多地二手房市场活跃。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如果合同中没写清楚条款履行的先后顺序,就会使交易节外生枝。是先付房款还是先过户?近日,秀洲区法院便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去年3月20日,小范与小刘经房屋中介机构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履约合同,由小刘将其位于嘉兴市区一套住宅以53.3万元价格转让给小范。双方约定,签约时小范支付给小刘定金1万元,过户时小范支付给小刘首付款18.3万元(含定金1万元),小刘于签订合同3个月内办齐该房屋三证。此外,双方在小刘办出房屋土地证5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小刘在收到全部房款当日腾出房屋并通知小范进行验收。
合同签订后,小范于当日支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后小刘也按约办齐了该房屋的三证。但之后,双方为先付首付款还是先办理过户手续产生争议。就这样,买卖房屋的事便拖了下来。对此,小范认为小刘已构成违约,遂于去年10月25日向秀洲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刘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交付房屋。
“这属于订立同时履行条款引发的纠纷。”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小范与小刘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虽然小刘已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办齐该房屋的三证,但双方在合同中对办理过户手续和支付首付房款先后履行顺序没有约定,应当属于同时履行,这意味着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鉴于本案中,小范未履行付款义务,也不能提供其对履行付款义务已准备完毕的相应证据,故对其主张小刘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
那么小刘和小范怎么完成原先约定房屋买卖呢?“如小范需要小刘继续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义务的,可在其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后再向小刘主张。”秀洲区法院相关法官表示,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履行条款,由于双方互不信任,便容易产生纠纷。他建议居民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尽量不要订立同时履行条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