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人士:承租方是房屋实际使用者,应承担失火风险责任
出租房屋由于其存在着一定的消防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出租、承租双方极易产生纠纷。近日,油车港司法所便调解了这样一起因出租房失火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经调解人员释法调解,承租方是房屋实际使用者,应承担失火风险责任。为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相关人士表示,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共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火灾损失谁来赔?
出租、承租双方各执一词
作为外来务工人员的赵某承租了油车港镇某村村民王某的一套房屋用于居住。今年3月10日晚,房屋突发火灾,致使该承租房屋和室内财产均被焚毁,但起火原因不明。
赵某称,发生火灾时,其并没有其他用电用火不当行为。该房屋是一所普通简陋的出租房,没有设置灭火隔离设施,引起火灾明显就是电线老化短路造成。火灾烧毁了屋内的所有财产,他因此蒙受了重大损失,论赔偿,应由出租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才对。
但王某认为,他把房屋出租给赵某,赵某用火不当,致使房屋被毁,遭受重大损失,赵某应赔偿房屋修葺费用。现在反而要自己赔偿其经济损失,这很不合理。况且,邻居也看到是赵某堆置的木板先着火的,且赵某家又有使用煤气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承租方是房屋实际使用者
应承担失火风险责任
油车港司法所工作人员听取诉求后对案件事实加以认定,并开始理清思路逐步分析,以案释法。
“根据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工作人员表示,赵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对租赁的房屋应负有管理义务。虽然赵某认为是防火分隔措施不到位导致火势蔓延,责任在于房屋出租人,且有可能存在第三人或自然灾害的因素,自己并不存在过错,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即无证据证明房屋起火系是不可归咎于自己的原因所致,故依法推定赵某有过错,应当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签订租赁合同时
双方应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现在有一些出租方擅自对房子进行临时隔断,用来增加房间数量,而随之带来很多消防安全隐患。
如果出租房屋发生火灾,需要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加以认定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因证据在火灾中灭失,起火原因不能确定,这也是调处案件的难点之一。
秀洲区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屋承租方对租赁房屋具有保管、看护、防火的法定义务。如果房屋起火,起火原因无法查明的,承租方应对火灾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对此,房屋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租赁双方应共同检查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