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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逃单”现象让中介公司很无奈

2012年11月29日 09:07 [ ] [打印]

    前段时间,在嘉兴某公司上班的小冯接到了法院的传票,他和所在的公司都被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中介违约金7万元。小冯与其所在的公司是否出现中介行业最为头疼的“逃单”行为?近日,秀洲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租客故意绕过中介“逃单”?

  今年1月,小冯在嘉兴一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看了一处房产,并在《看楼确认书》中写明他所在公司的名称,并在代理人处签了名。可令中介没想到的是,3个月后,小冯所在的公司与该房产的业主方自行签订了租赁合同。

  中介公司知晓后,认为小冯看房时一直向中介表明自己是替公司看房,而该公司与业主达成的租赁协议也显然是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源。现在该公司与房产业主方私下签约,完全是该公司与小冯联合起来“逃单”。于是,中介公司一纸诉状将小冯及所在的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违约金7万元。

  法庭上,该公司称从没有授权小冯代表公司租赁房屋,而公司租这个房子是从另外的渠道了解到的信息,而小冯也表示看房是个人行为。

  综合考量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秀洲区法院酌定小冯所在公司赔偿违约金5000元。

  

  中介:“逃单”现象时常发生

  记者在秀洲区新秀路、启蒙路等多家房产中介公司采访时发现,虽然中介公司带买家或租客看房时,都会要求对方在看房单上签字,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在房屋租赁或买卖时,“逃单”现象还是时有发生。

  据了解,“逃单”现象的出现,既有主观上的不诚信因素,也有客观上的不知情因素。通过中介联系后,有些买主或租客为了省下中介费,往往会绕过中介公司与房主交易。此外,由于房主一房多家中介公司挂信息,每个中介公司都会带人前去看房,信息上的不对称,也往往造成“逃单”现象。“等我们发现‘逃单’时,往往过了1年或3年,这时候,就难再追究对方的‘逃单’责任了。”一房产中介负责人无奈地表示。

  “我们的感觉就是,如果房主不撒谎,基本上都很少会出现‘逃单’现象。”新嘉禾房产公司工作人员曹女士告诉记者,目前,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房主将房屋钥匙或房卡交由中介公司保管的做法,一定程度上杜绝了“逃单”现象的发生。

  

  法官说法:中介最好签“独家代理合同”

  针对因“逃单”引发的纠纷,区法院相关法官建议,中介公司最好与房主签订独家代理合同,约定欲出售的房屋由一家公司独家代理,签订代理合同后,再由中介公司负责在网点挂牌出售。这样就能在源头上抑制差价的产生。

  此外,法官也提醒购房者或租客,签“看房单”前要看清合同条款,以免由此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记者 高家宽 通讯员 秀舟    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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