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居民张先生拿着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来到秀洲区公安分局报警,称自己被人骗了,而他手中的两个“红本本”并没有伪造的痕迹。
原来,张先生曾与詹某有经济上的往来,2009年至2010年间,詹某分3次向张先生借款共计30万元,并交给张先生一本《土地证》和一本《房产证》,称用自己在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的一套78平方米的住宅作为抵押来借款。双方约好在2012年待詹某将钱全部还清后,张先生将抵押的住宅还给詹某。
所有的过程看似正常,但是张先生不知道的是,当初自己一时大意,并没有向中间机构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亦没有到房管处查询房产信息的真实性,其实詹某交给张先生的《土地证》和《房产证》早已登报申请挂失。而詹某却已悄悄地将房产过户到了妻子的名下,之后两人协议离婚,房产归詹某的前妻所有。
2012年7月,张先生因为詹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而向法院起诉,但在法院的调解下,詹某仍不还款。张先生此时便想起了那套“抵押”的房子。但是当他到开化县房管处查询的时候,发现自己手中署名“詹某”的只不过是两张废证而已。
目前秀洲区公安分局已以合同诈骗开展立案侦查。警方表示,“房产抵押”并非证件抵押,务必要履行正规的程序。如遇到借款数额较大,需要办理房产抵押的情况,居民一定要到房管所办理抵押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