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年初参加东南卫视的电视招聘节目《步步为赢》,并获得小米公司一份年薪为20万元的工作机会。随后郭先生辞去原来的工作,满心欢喜地到小米公司报到,却被小米公司以没有合适职位为由拒绝。目前,郭先生已提起诉讼,向小米公司索赔5万余元。
近年来,招聘节目不断占据各大卫视的黄金时间,一些招聘节目甚至打起了娱乐节目的擦边球。东南卫视的《步步为赢》号称“为选手找到好的工作机会,为企业找到需要的人才”,据节目组称,在第一期节目中,“特步”以12万元的年薪招走一名市场推广专员,小米公司以年薪25万元招走一名技术工程师(与郭先生所言20万元有所出入)。然而,就是这名在第一期节目中被招走的郭先生,却遭遇小米公司的反悔,导致求职不成,又辞掉了原来的工作,因此同小米公司打起了官司,这无疑是置《步步为赢》节目于非常难堪的境地。
电视台的招聘节目必须坚持诚信原则,被邀请来参加节目的企业应该确实有招人需求,而一旦承诺招录则必须守信,不仅必须招录,而且要符合承诺的待遇。如果做不到,那么招聘节目就成了虚假的表演,甚至成了骗子的舞台,企业和电视台涉嫌合谋欺骗公众。因此,诚信是招聘节目存在的首要基础,如果发生不诚信事件,电视台应该被追究连带责任,郭先生起诉小米公司,可以把电视台作为连带被告。
小米公司参加《步步为赢》节目招人,事后又反悔,让人不得不问:小米公司究竟有没有招人的诚意?是不是只想借助这个节目为企业做广告宣传?如此不讲诚信的企业,只会让人们鄙视和抛弃,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首先应该明确,小米公司在电视节目中公开表示招聘郭先生,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其次,小米公司毁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在郭先生已提起诉讼,向小米公司索赔5万余元,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求职者被骗,他们的救济渠道只能是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补偿。而对于电视这个公共信息平台,如何提高招聘节目的诚信度,则是一个更加重要的问题。而政府主管部门对于那些不诚信的招聘节目应加强监管,该叫停的及时叫停,以防其继续误导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