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意见中明确,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意见要求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包括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优先就学,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等。(7月26日新华社电)
为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兜底,国务院的新“意见”可谓全面而周到。借着新规的出台,“做好事者”长期面临的尴尬处境,想必可获得一定程度的改善。因为在过去,职能部门对见义勇为者的救治、奖励、扶持等,历来处于“各自为政”的混乱境地:不仅如何“救助”缺乏统一规定,且“助”与“不助”,本身就弹性极大、随意性极强。所以,此次自上而下发布明确指导意见,当可有助于相关部门义务的确立,推动一种新社会传统的形成。
从古至今,见义勇为在我们的文化思维内,都被视作自我牺牲、利他主义的典型形式。其隐含的道德期待或许是,“助人”“救人”是高尚的,且理所当然不求回报。有鉴于此,相当长时间内,见义勇为者一贯“羞于谈论报偿”,且民众也心安理得地,默默围观这些“美言美行”。当然,政府层面对见义勇为人群的补偿一直存在,只是这个过程多少信奉着,“做则加分,不做无罪”的狭隘逻辑——摇摆的政策导向,造成民众心理预期不定,导致见义勇为充满风险。
事实上,在“意见”发布前,各地针对见义勇为的奖励规定已有不少。这股“立法”新潮,固然于美德不彰有关——社会治理者试图以实利引导、刺激美德与义举的回归;另一方面,强调政府对见义勇为的奖励、救助义务,也更符合现代文明精神——人人生而平等,谁也不比谁高贵,谁也没有义务为他人牺牲。“见义勇为”,带有一定程度的“利己心”,是绝对合理的。
国务院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最大的意义或许在于,将各地的零星尝试捏合成型。“意见”的精神非常明确,避开了无谓的口水论战,从而保障见义勇为者“虽不求利,利自来矣”……
“见义勇为”稀缺的时代,降低见义勇为的风险和负担,是一种好的趋势。以“意见”出台为标志的一系列努力,符合某种去“神话”的趋势:这个社会,终于放弃了对“英雄”的乌托邦式想象,认可见义勇为者有获得利益回馈的天然资格。自此,羞于言利,或许仍是助人者的自我信仰,却不再是外部世界对他们的畸形重压。也许,除了“见义勇为”本身,不对见义勇为者要求更多,才是产生更多见义勇为者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