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司机高先生驾车上高速公路后,因身体不适在服务区睡了一觉,第二天下高速时被收费人员告知,因在高速公路上逗留超过12小时,高先生除了要交40元通行费外,还须另交345元“超时费”。据悉,收取超时费的依据是《河北省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仅河北省,全国很多地方都有类似规定。公路管理部门表示,收取超时费是为了防止司机“换卡逃费”,超时的司机若能出示在高速路行驶期间的住宿或餐饮发票,则可免收超时费。
乱收费之泛滥、之猖獗、之花样翻新,持续不断地考验着国人的想象力。高速公路超时费,当如此新奇的收费展现在面前,我不禁想:乱收费还有多少新花样,多少荒诞不经的理由?
尽管高速公路超时费并非公路经营方擅自收取,而是有省级红头文件为据,但我仍将其定义为乱收费,理由如下。
高速公路服务区就是休息区,感到疲劳的司机有必要也有权在此休息,无论他是在自己车里睡觉还是到服务区的旅店住宿,无论逗留是否超过12小时。司机逗留时间较长,绝不等于他有“换卡逃费”行为,这是傻瓜都懂的道理。收取超时费,相当于认定所有超时司机都有换卡之实,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公路管理部门不能将打击“换卡逃费”行为偷换成打击超时逗留行为。而且,超时司机没有义务用住宿或餐饮发票来“自证清白”,有无换卡行为,举证的责任在收费方而不在司机。也就是说,只有收费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司机有换卡行为,才能收取超时费,而不能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司机无换卡行为,就向其收取超时费——就像法院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有证据,难道说,一个人没有证据自证无罪,他就是有罪的吗?
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允许收取高速公路超时费,相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超时费并非单纯的收费,而更像是一种罚款,这种罚款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不管有多少省份出台此政策,它依然是一种不合法的土政策。凭一项不合法的土政策就公然地对民众实施收费或罚款,不知道这种丑陋行径还要猖獗到何时。
超时费其实也是一个愚蠢的土政策。若有司机“换卡逃费”,弄一张服务区的餐饮发票有何难哉?从上海到南京,正常行驶只需3个小时,不管怎样“换卡逃费”恐怕都不会超过12小时。显然,通过收取超时费打击“换卡逃费”,其结果只会误伤无辜的司机,却打击不到真正的逃费者。
高速公路超时费,让我联想到正在进行的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这项工作从去年6月开始,至今年5月底就要结束,而种种迹象表明,此次声势浩大、耗时一年的整治行动,可能又是雷声大雨点小。像高速公路超时费这种违法而荒唐的乱收费,难道不该被列入整治、取缔之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