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出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全文刊载《2010年法律适应化修改(军事提述)条例》。该条例2月8日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三读通过,2月17日起正式生效。
对香港原有法律涉及军事事宜的条文进行专项适应化处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开展的一项大规模本地立法工作,自1998年启动以来,历时14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先后草拟了8稿中文文本、17稿英文文本,并咨询了香港各方面的意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的这部条例草案,得到了香港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2010年法律适应化修改(军事提述)条例》对香港原有法律涉及军事事宜的85部法例作出了137项适应化修改和3项修订,涵盖香港驻军的权利、豁免和义务以及军事设施保护等多项内容,进一步完善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驻军的法律制度,为驻军更好地履行防务职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权威解读:
香港《2010年法律适应化修改(军事提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7日正式生效,该《条例》对完善香港驻军履行职责的法律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这部法律的立法工作自1998年启动以来,历时14年,凝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机构的智慧和心血,也体现了他们的担当和责任,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并致以敬意。
法律适应化,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有的一项大规模立法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2月23日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和《基本法》的相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对香港原有成文法做出适应化修改,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1997年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致力于法律适应化工作,已基本完成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律适应化立法。而涉及驻军权利、豁免和义务等军事事宜的法律条文,散见于近百部原有成文法当中。对这些涉及军事事宜的法律条文做出适应化处理,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立法工程。为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1998年以来,投入专门的立法资源,咨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8易中文稿、17易英文稿,历时14年圆满完成立法工作,这也体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审慎、严谨的态度。根据《驻军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政策和拟定法案,涉及香港驻军的,应当征求香港驻军的意见”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也多次征求了驻军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规定,“有关英国驻香港军队的权利、豁免及义务的规定,凡不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规定者,予以保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军队。”据此,该《条例》只对原有法律进行直接和纯属技术性的适应化处理,不加入其他可能涉及法律改革的修改,不对原有涉及军事事宜的条文做任何实质性变动,驻军的权利和豁免没有任何扩张,完全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基本法》的规定。该《条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顺利通过,表明了香港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该《条例》的制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持驻军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驻军权利的重大举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立法层面进一步厘清了《基本法》、《驻军法》明确的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完善了驻军有效履行职责的法律基础。该《条例》清除了原有法律中涉及军事事宜条文的殖民色彩,不仅符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而且符合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军队的实际。
香港驻军严守法纪,取信于民,深得香港民众的热爱。驻军应认真学习和掌握《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以恪守职责,维护香港安全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的贡献,回报香港社会的支持和拥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