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对搁置近7年的汽车“三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于去年10月26日举行立法听证会。日前,质检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
跑步进入汽车社会的中国,亟需建立完备的汽车“三包”制度,这既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也在于“倒逼”汽车厂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打造核心竞争力。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对人们此前集中提出的意见作出积极回应,扩大和强化了消费者的权益,将汽车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提到更加显著的位置: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将“三包”有效期规定为不低于2年或40000公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则将之延长到不低于2年或50000公里,并将“包修期”延长至不低于3年或60000公里;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质量问题可退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则将之延长至60日或3000公里之内;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没有制定相应的罚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则明确规定,汽车厂商违反“三包”规定,处1万元到3万元罚款。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未必完美无缺,但它无疑表明,人们此前所提意见是管用的,没有白提,公众意见有望转化为公共决策的一部分。有关方面对民意的尊重和吸纳,让“征求社会意见”实至名归。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不但征求社会意见已成公共决策必不可少的程序,而且二次征求社会意见的现象逐渐增多。比如:2010年年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2011年7月,《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发布;2011年11月,环境保护部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二次征求社会意见,其中的最大调整是将PM2.5纳入常规空气质量评价。
公共决策是一个复杂的利益协调、利弊权衡过程,每个部门、行业、阶层以及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诉求,其中充满艰难而激烈的博弈。两次征求社会意见虽然加大了公共决策的成本,但可以使决策更加完善,更深入人心,更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少留“后遗症”。公共决策涉及亿万民众的切身利益,理应精雕细琢、精益求精,而不能怕麻烦,草率从事。
相对而言,“一次性”征求社会意见具有较高的“走过场”的风险:人们对征求意见稿意见多多,但有些时候,人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没有被采纳,或者避重就轻象征性采纳,然后直接作出决策。这样的问题决策与民众意愿大相径庭,严重损害了“征求社会意见”的公信力。比如,2010年10月有关方面就阶梯电价征求社会意见,人们对征求意见稿反应强烈,认为所拟阶梯电价“劫富不济贫”,但时隔一年多后出台的阶梯电价试行方案,只是对原方案作了象征性改动,本质上仍然是“劫富不济贫”。
为了避免征求社会意见“走过场”,为了让公共决策具有更多“民意含量”,希望二次征求社会意见多一些,再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