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随着房价不断上涨,不少之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卖家感觉自己“卖亏了”,便试图采取各种措施毁约。海盐的阿华(化名)就是其中一个,他在房价飞涨后,想加价10万元,遭到买家拒绝。于是,阿华挖空心思到公证处变更安置房所有权,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教训可谓深刻。
卖家:卖了房又反悔
2009年1月,因政府统一征地需要,以阿华为户主的一家四口自愿把他们的农村房屋交给县统一征地办公室拆除,之后,按照相关政策,他们拿到了三套安置房。
同年6月,阿华夫妇通过中介了解到,有人对他们的房子有购买意向,便准备将其中一套房子卖给对方。双方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房屋成交总价为52万余元,同时,他们还在协议中约定“本协议必须经双方签字确认生效,不受市场房价浮动影响,均以此协议为准”。
当天,买房人蒋某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双方约定,剩余房屋款分别于2010年10月30日前和蒋某办齐“三证”后支付,阿华夫妇应在2010年10月30日前将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交给蒋某使用。
2010年10月23日,蒋某通过旁人知道,该房屋钥匙可以领取了,便前往中介处交付购房款,谁想,事情平地起了波澜。阿华没有拿蒋某带来的钱,还对蒋某说:“房子是我老父亲养老用的,我不能擅自做主把房子卖了。”看蒋某很不开心,阿华又表示,实在要买也行,加价10万元,这样也算对老父亲有交代。
买家:为维权上法院
怎么能这样出尔反尔?恼怒的蒋某请了律师,并通过律师致函告知阿华:于2010年10月30日12时以前提供付款账号,或到蒋某处,或到蒋某律师处领取购房款。
可蒋某没有等来阿华的账号,却接到了两份解除合同通知书。2010年10月28日,他接到阿华发出的通知书,被告知,由于签订的转让合同没有经过共有人商量,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合同无效,故书面通知其解除合同。2010年10月29日,他又接到阿华父亲的通知书,被告知,该套安置房是其和孙子小蒋(阿华的儿子)共有的,儿子阿华未经同意擅自转让房产的行为属于无效。
阿华父亲怎么也发来了通知书?原来,2010年10月28日,阿华一家四口去了当地公证处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涉案的安置房所有权归老父亲和小蒋共同所有。
看着两份解除合同通知书,蒋某哭笑不得,只得把阿华一家四口告上法院,要求阿华夫妇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并确认上述四个共有人的公证更名无效。
法院:房产转让合同有效
经仔细审理,海盐县法院认为,该案的关键就是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是否有效。阿华作为户主,他从事的法律行为对外具有代表性,而且在当初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时,四被告尚未对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进行公证。对蒋某而言,他有合理理由相信阿华有转让安置房的权利,且双方当时约定的房屋买卖价格远远高于该安置房的安置价款,并未损害其他共有权人的利益。在这样的背景下,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是真实有效的。
因此,法院最后判决,阿华夫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蒋某,并在上述房屋经初始产权登记后,立即协助蒋某办理房屋权证过户手续。对此,阿华一家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旧维持原判。
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诚实守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