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是开学的日子,也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的日子,3500元个税起征点使得全国缴纳个税的人数由8400万锐减至2400万,政府财政则因此一年减收1600亿元。不过,相对于今年有望突破10万亿元的财政收入总额,1600亿元只是“小菜一碟”,正如许多专家所言,个税法修订只是税制改革的万里长征迈出了第一步,深化税制改革任重而道远。
减轻税负以“藏富于民”,让税收更加合情合理,自然是民众对于税制改革的最大诉求。要让税收更加合理,首先要让税收更加合法,在这方面有一个好消息传来:财政部日前在一份意见中提出,将结合税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税收立法,按照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原则,逐步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税收是国家大事,涉及民众切身利益,征哪些税、征多少、怎么征等问题应通过立法确定,即“税收法定”——这里的“法”专指法律,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只不过,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我国税制的一大特色是,很多税收的依据不是法律,而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税收条例或暂行条例。目前我国税收体系中共有19种税,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外,其他税种都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方式确定,比如最近舆论热议的房产“加名税”,所依据的就是《契税暂行条例》。
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方式确定征哪些税、征多少税,固然有多种历史和现实原因,但其弊端显而易见:其一,行政机关难免有扩大自身收入、向民众多征税的冲动,这种冲动必须受到代议机关的遏制,即由人大决定政府可以征哪种税、征多少税。否则,由政府自行确定税种和税额,难免就多不就少、就高不就低,致使民众税负繁重,而太有钱的政府往往不懂得厉行节约。“税收法定”的重要性及其对于减轻民众税负的意义,在去年车船税立法、今年个税修法过程中都有充分体现,倘若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关”,两部税法可能不会达致圆满的结果。
其二,很多税收条例和暂行条例是十几年前、二十多年前制定的,当时“开门立法”的制度缺失,征求社会意见的程序缺失,导致一些条例和暂行条例的民意含量严重不足,甚至被塞进部门利益的私货,属于“部门立法”的产物,其合理性越来越受到质疑。
其三,一些税收条例和暂行条例与法律(上位法)规定不相符,条例与条例之间也存在冲突。同时,由于“暂行”时间太久,一些税收条例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实际,比如《契税暂行条例》是1997年制定的,当时住房市场化改革尚未全面推行,房屋权属转移(加名、赠与)远没有现在这样复杂,现在的“加名税”之争,可谓是老条例遇到了新问题。
出台一个行政法规即可向老百姓征税,这种方式不应该继续下去了,将税收条例和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经过“人大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民意关”(征求社会意见)的锤炼和洗礼,才能让税收更加公平公正、合情合理,更能赢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将众多税收条例和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可以说是弥补历史欠账,希望弥补欠账的过程尽量短一些,“税收法定”原则能够早日在中国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