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明确提出,婚前房屋谁付的钱,离婚后房子归谁,这一规定引发婚前房屋产权确认高潮。南京市地税部门决定,从8月23日起,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税率为3%。面对这项突然执行的新政,很多市民表示“不理解”,有的甚至称税务部门“趁火打劫”。
婚前房产原为一方所有,结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这也要缴税,且缴税金额动辄上万元、几万元,这件事我也不能理解。税务部门说了,征税是有依据的——《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屋权属转移(交易、赠与)需要缴纳契税。言下之意,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就等于一方向另一方赠与房产。
但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之间的事情太复杂,很多情形下,明明是双方共同花钱买房子,或者一方出钱装修一方出首付,只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将双方名字写进房产证,现在要补上,这事怎么成了赠与呢?而且,即便房子的确是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但司法解释明明规定,婚后夫妻共同支付按揭款的,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也就是说这财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方加个名,税务部门凭什么收契税呢?
实际上,以往税务部门对于婚前、婚后房产加个名都不征税,婚姻法解释(三)一出台,南京税务部门突然一改以往的做法,忙着加税。最离谱的是,这样一项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征税,事先没有告之民众,没有缓冲期,甚至连正式文件都没有下发,在“领导来电话告知”后就匆忙征收,如此缺乏程序正义的“半夜鸡叫”,称其为“趁火打劫”实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