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台上搭建阳光房到底算不算违法建筑?这个问题已经困扰了王先生大半年。
王先生住在汇龙苑1幢5楼,2009年,四楼住户开始在南侧露台上搭建阳光房,房顶紧靠着王先生家的阳台。令王先生不满的,一来是阳光房顶容易堆积楼上飘落的垃圾,卫生很成问题,二来他也担心房顶离阳台那么近,感觉很不安全。
据王先生说,当初楼下搭阳光房时,自己想想那是人家家里的事儿,不好管,就没提出意见。但最近他发现附近一户住户搭阳光房时,楼上住户反对,拒绝签同意书,最终那户住户没搭成,他突然觉得自己应该有权对楼下的阳光房提出异议。于是他找到物业公司,希望物业公司出面要求楼下把阳光房拆除,可拖了半年也没解决。
4楼住户黄先生说,露台是买房时赠送的,属于自己家里的面积,自己搭阳光房是担心楼上坠落物体砸到人。因为自己家是4楼,汇龙苑的下水管道都不外露,小偷攀爬上来可能性较低,他认为阳光房应该没有什么安全隐患。当时搭建时对方口头是同意的,自己也到物业公司签署了承诺书,办理了手续,但因为自己与王先生曾是同事,就没有要求他出具书面同意书,现在造好了再让自己拆,很难接受。
昨天,记者来到汇龙苑的物业公司嘉兴市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据一名姓胡的工作人员介绍,物业公司对业主封闭阳台有一些规定,包括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封闭范围不得超出护栏、必须用透明玻璃等,同时业主需要先签订一份承诺书,确保所采用的材料、颜色与小区风格一致,不影响小区整体美观,保证安装质量及安全,如果邻里因此发生纠纷应自行协商解决。这几项4楼的阳光房都没有问题,但物业公司原则上要求业主在封闭阳台或露台前应出具楼上楼下住户的同意书,这名工作人员承认当时确实没有收到5楼住户的同意书及签名。他解释说,因为这两名住户是同事,而且整个工期有一个多月,如果不同意当时就该提出来,现在阳光房已经建成,物业公司也没有强拆的权力。
因为当事双方和物业公司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文星社区和南湖街道司法所也介入了调解。
文星社区党支部书记沈燕燕表示,目前调解尚未结束,还没有结论,因此不便多说。而南湖街道司法所所长黄平则表示,因为物业公司现任负责人是刚到位的,对此前的情况并不很清楚,现在司法所正就此进行调查,了解当时具体的审批过程,并经过鉴定来明确这间阳光房究竟是否属于违法搭建,以此来确定应当如何处理以及整体费用怎样划分。而南湖区城管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则说,此类情况已经遇到了不少,搭建阳光房需要建设部门审批,但即使确认是违法建筑,因为需要入户拆除,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