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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首例高速公路醉驾案宣判 醉驾者被判拘役三个月处罚金2000元

2011年7月24日 09:19 [ ] [打印]

    为了回家陪孩子过“六一”节,应酬中喝了不少酒的他,在高速公路上狂飙,最终上演悲剧出了车祸。近日,他站在了秀洲法院的法庭上,公诉人以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

  於某是吴江盛泽人,一家公司老板。5月31日晚,他在平湖市设宴招待生意场上的朋友,因为想要回家陪孩子过“六一”节,醉酒后的於某还是决定开车上路。

  事故终于发生,在他行驶至乍嘉苏高速往苏州方向约8公里处,於某驾驶的小型车和梁某驾驶的重型厢式半挂车发生了追尾,於某受伤、两车损坏。经检测,事发时,於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毫克每毫升,属醉酒驾车。经交警部门认定,於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於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鉴于於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於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编辑: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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