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上班时突然发病,不幸死亡,他的家属获得了一笔不小的补偿款。此后,因为补偿款如何分割的问题,公公婆婆和儿媳闹上了法庭。南湖区人民法院情理兼顾,终于在日前解决了这一纷争。
2009年6月的一天,李某在上班时突发疾病,被送入医院治疗,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的死亡应视同工伤,其妻子王某领取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女儿的抚恤金、退回的养老保险金、工资以及厂里承担的工亡赔偿金和员工爱心捐款共计35万余元。
李某父母认为,上述款项并非儿子的遗产,扣除孙女抚恤金,其余29万余元应由李某的直系亲属按份共有,他们应分得14.5万元。因与儿媳协商不成,最后起诉到了南湖区法院。
在法庭上王某表示,厂里支付的12万余元工亡补偿款是为了补足女儿抚恤金的不足部分,不能分割;养老金退保和补发工资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只有一半可以分割;其他款项则可以分割。同时,公婆都有退休工资,还有一个大儿子,老有所养,而她的女儿还年幼,非常依赖工亡补偿款,希望法院考虑能多分点。
对于这个分割方案,李某的父母不同意。他们认为,孙女现由王某抚养,而王某又有新男友,故本来留给孙女的钱就没有人监督,应当由他们代为保管,等孙女长大后再予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领取的各项费用属于公婆、儿媳、孙女共有,应当予以分割。财产分割以平均分割为原则,对老人和儿童的权益予以照顾,适当多分。因王某在经办丧葬事宜的过程中实际支出了相关费用,故丧葬补助金归其所有;抚恤金归李某女儿所有;厂里支付的工亡补助款明确包含了抚恤金的不足部分,考虑到李某女儿没有生活来源,对该财产依赖度比较高,其中72%归李某女儿,李某父母两人各占10%,王某得8%;工资和养老金退保系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王某所有,剩下一半由原、被告均分;爱心捐款也应予均分。南湖区法院以此作出判决,要求儿媳返还公婆99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