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醉驾 需法律文化双管齐下 ,一律按“危险驾驶”定罪
2010年12月22日 21:55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12月21日《西安晚报》)
以前,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当然也有规制,但从实效来看,效果不太理想。所以,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犯罪。但要拘役的话,必须满足“情节恶劣”这一前缀。而对照此前的现实执法,我们可以推测这个模糊规定,会让自由裁量范围变得有些随意。
现在,二审稿规定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一律按“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罚金等处罚,是一个针对性前瞻性的纠偏。那么,这算是严刑峻法吗?其实,不管是参照目前国内酒驾、醉驾、飙车等恶性交通肇事现状,还是参考国际维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个“醉驾入罪”都算不上多么严苛。
因为,这个“危险驾驶”罪仅仅局限于“醉驾”,而非更彻底的“酒驾”。
关于醉驾、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现行法律中不乏足够严厉的处罚条款。还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不同罪名,但因各地量刑不同,实际惩戒效果也受影响。为何民众印象中,醉驾等行为不降反升呢?主要原因或还在于执行力上打了折扣。
现在,“醉驾”入刑法,拘役治醉驾,让人看到了制度性求解之道。只是,在法律威慑之外,还应配合成熟文明的汽车文化的浸润,以改良和消除那些违法冲动。汽车社会倏忽而至,但是我们社会中的汽车文化远未成熟。兰州老人的板砖,让我们见证了人行道上的“斑马线之怒”。汽车礼让行人,应该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规则。同样,酒驾、醉驾、飙车等违法行为中也蕴含着汽车文化的不成熟。如何从司法和文化两个维度来揭开醉驾困局,无疑到了必须破题的时刻了。(李晓亮)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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