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退票新规”引三大质疑
2010年12月4日 08:32
质疑一:新规是不是“霸王条款”?
在一家健身俱乐部工作的贺俊波每年春节都要回四川老家,他认为退票新规“十分不合理”,有“只许火车晚点,不许乘客迟到”之嫌。一方面要求乘客不能迟到,迟到不能退票,另一方面对列车自身的经常性迟到却“视而不见”,更没有给乘客任何补偿。他说,每年春节回家火车非常拥挤,有几次都没能挤上车,“挤不上车今后也不能退票吗?”
不少消费者认为,乘客是预先支付车票款,没有人会花钱买票后还故意晚点,乘客赶不上火车几乎都不是“自愿”,而是“被动”的,有时具有一定的不可抗因素。应允许乘客受到意外事件干扰时,在晚点后予以改签或退票。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说,除非铁道部门保证不因任何意外影响乘客出行,“乘客和铁路运输部门,双方在权利义务上是对等的。”他说。
也有律师认为,铁路部门与旅客之间是合同关系,旅客迟到算是违约,理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具体承担多少,要经过测算,但不能让车票作废,因为这意味着违约的旅客要承担100%的违约金。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张泽伟
编辑:
朱琴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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