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为孤儿发基本生活费 25亿补助
2010年12月4日 08:28
记者3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起为全国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2010年安排25亿元专项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180元、270元、3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根据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我国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预算,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以后年度按民政部审核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基本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和地方资金,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
王亦君
编辑:
朱琴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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