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速免职是法定程序还是卖给民意的面子 江苏省江都市药监局
2010年6月18日 08:08
江苏省江都市药监局局长吕国乐、副局长金道春,在2009年被判处徇私舞弊罪,但免予刑事处罚,两人获罪后仍担任原职,直至今年6月15日,江都市有关方面作出回应,表示两人均于当日被免职。
公务员被判有罪而免于刑罚,那是法律的事情,但定罪后而原职不动,显然悖逆常理常情。诡异的是,被判有罪后,两名“有罪局长”却在任上风平浪静地呆了一年。不幸的是,数日前两人被舆论想起来了,于是当地有关方面火速予以免职——这中间的迟滞与迅捷,耐人寻味。
理论上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有着明确的规定;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规定:对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法律界人士认为,药监部门与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两人均系涉及假药案而构成徇私舞弊职务犯罪,显然已经不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官至局长而被判罪,在地方上自然不会是小事情,如此声势浩大地兴师问罪,最后又波澜不惊地不了了之,法之尊严、权之公信,恐怕成了最好的云南白药也无法疗治的“伤情”。
当地官方的说法是“机构改革方案有所调整,接替人选难定”,这个理由我们姑且信之。但既然方案如此难以调整,接替人选如此难定,何以在媒体曝光之后短短数日就火速免去了两人的职务?难道舆论监督有如神仙,拿捏“机构调整”、“人员接替”之“七寸”竟然如此精准?这个问题固然有些苛刻,但公众更为关心的是,火速免职究竟是法定程序,还是卖给民意的面子而已?若是前者,需要拿出更翔实的证据,让群众放心;若是后者,则这样的免职和敷衍塞责几无差异,因为被判有罪的官员毕竟是少数,如果不是媒体恰好深情回忆起过去,权责对等的原则能不打折扣地兑现?
某种意义上说,官员有罪而累年不罚固然让人愤懑,但罚得如此迅速而“不着痕迹”更是让人纠结。前几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旅游局局长汪某开车,与行人胡某发生口角纠纷,并动手打了胡某,引起上千民众围堵。为解决此事,地方一把手当场宣布对这名局长就地免职,还将其关进看守所。一片叫好声里,却让人不得不对当事领导“雷厉风行”的做法进行程序上的质疑。从目的正义的狂欢转向程序正义的关注,恰恰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不管火速免职是法定程序还是卖给民意的面子,地方相关部门起码应该给出合理的解释:这一年来,为什么“有罪局长”被群众记起,却被上级忘记?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编辑: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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