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县法院一法官违法违规入股煤矿,在连续两年未得到红利后,怒将煤矿方告上法庭。横山县法院一审判令这名法官胜诉,煤矿方不服,这起国家公职人员入股煤矿案将择日开庭二审。
法官是否可以依法索要违法所得?引来舆论一片哗然。日前,神木县委连夜召开常委会,对入股煤矿讨要1100万红利的法官张继峰进行调查。神木县人民法院则在24日夜免去张继峰监察室副主任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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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组调查入股资金来源
24日,神木县委常委会议后,神木县人民法院连夜召开党组会议,党组会议认为张继峰入股煤矿严重违反《法官法》的有关规定,故立即免去其监察室副主任一职。
据了解,昨日上午,榆林市委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张继峰入股煤矿一事。会议要求,一是市检察院立即着手调查张继峰入股煤矿的180万资金来源;二是市法院要加快案件审理,尽快给媒体和公众一个答复;三是市纪委要对公务员从事或参与经营性活动进行调查;四是神木县要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查处;五是启动问责程序,对该事件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榆林市纪委监察局执法室主任姜浩年表示,目前,入股煤矿法官张继峰已经被上诉至榆林中院,该案很快就会有结果。二审判决后,纪检部门会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立即着手对事件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倒查。另外,专案组已经从张继峰入股煤矿的180万资金来源入手展开调查。
昨日,神木县成立了“全力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领导小组”,要求各部门各乡镇首先进行自查,然后县上派出5个工作小组挨个排查,清查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
据悉,榆林市中院昨日召集张继峰一案相关人员进行听证会,案件在一两日内会有结果。
缘起
法官180万入股煤矿
现年46岁的张继峰是神木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之前担任过神木县法院沙峁法庭庭长,是一名法官。
2005年2月,张继峰和妻子王和霞将共有的一套住房作价43万元,卖给张继峰的同学陈某。后来又将自己村里分给的街产以138万元变卖。随后,张继峰夫妇将夫妻共同财产以张继峰的名义与陈某等人合资,受让了他人所有的神木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受让价款1800万元,其中张继峰夫妇180万元,占总投资的10%。入股煤矿后,张继峰夫妇先后从煤矿得到660万元,他们认为这些都是煤矿的红利。
2008年4月,张继峰夫妇获悉陈某早在2007年七八月间将煤矿以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冯某、余某三分之二股份,陈某持有三分之一股份,且将法人代表变更为冯某。张继峰夫妇认为对方剥夺了他们受让煤矿的权利,遂将煤矿方起诉至神木县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和妻子持有煤矿10%股份,并判令煤矿方给付其1100万元的红利及逾期给付造成的损失。
一审
异地审理法官胜诉
神木县法院立案后,因涉及法院内部人员,经请示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被指定横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在法庭上,原告方陈述了其180万入股煤矿的事实及所得分红的数额,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煤矿方陈某认为,原告入股的是60万而不是180万。而且,陈某认为,2005年2月张继峰夫妇以隐名合伙人入股,后来国家不允许公职人员入股煤矿,他们就给张继峰夫妇退还了两次共360万,算是退股,后来给的300万也是张继峰夫妇退出经营的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宋家沟煤矿在2005年转让给陈某,煤矿价值1800万元。同年2月,张继峰夫妇在宋家沟煤矿入股180万元,陈某给张继峰出具了“今收到张继峰宋家沟煤矿入股款壹佰捌拾万元”的条据,占该煤矿1800万元的10%股份。2005年、2006年张继峰夫妇在宋家沟煤矿分红360万元(两次,各180万元)。2007年7月底,煤矿扩股为5000万元,新吸收合伙人余某和冯某,与陈某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冯某接管煤矿后,2007年按合伙金额100%分红,2008年按合伙金额120%分红,但2007年只给张继峰夫妇300万元,扩股后张继峰夫妇没有退出合伙,仍然是宋家沟煤矿的隐名合伙人,占煤矿股份10%份额为500万元。而陈某拿不出两名原告退股的证据,法庭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在神木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的股份中,原告张继峰夫妇持有该煤矿10%股份;判令被告陈某给付两原告2007年分红款500万元、2008年分红款600万元共计1100万元(已付300万元),驳回其他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