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是绿色经济的有力保障
2010年4月21日 13:05
从今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黄河和海河四大流域,18个省辖市实行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昨日,扣缴通知单正式公布:一季度,全省共扣缴生态补偿金3718万元,有10个市被扣缴了生态补偿金。
“上游保护,下游受益;上游污染,下游遭殃”,这是目前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体制性矛盾的生动写照,也是区际生态利益失衡的集中表现。因此,建立并完善生态补偿标准和保障体系,对于促进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由于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如果每个地区或个人都破坏而不是保护环境,就容易导致“公地悲剧”的出现——毕竟,与破坏环境所能得到的短期收益相比,为了改善环境而付出投资则难免被视为沉没成本。这样的结果是,所有人的利益终将因环境的不断恶化而受损。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近年来,生态补偿一词逐渐升温,经历过数次“环保风暴”之后,国家环境保护部也把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当做促进区域经济公平发展的重要举措。
所谓生态补偿,就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给予财政补贴或奖励,从而调动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环境资源保护的一种经济手段。简而言之,就是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责任原则,协调人与自然、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从某种程度上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为社会提供公共利益的行为。而现实情况是,保护环境者独自承担其中的成本,而生态环境改善所带来的利益则由众人共同分享,由此难免会打击其保护环境的积极性,甚至导致环保过程中“破窗效应”愈演愈烈。正因如此,让破坏环境者付出代价、让保护环境者得到补偿,是促进环保建设持续进行的有力制度保障。
虽然保护、破坏环境者都是单个的企业、部门或个人,但由于地方政府作为一定区域公众利益的代表,对辖区内生态环境建设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理应成为补偿主体。实际上,由地方政府提供补偿,不仅使补偿资金更有保障,同时也能使地方政府真切地感受到环境保护的压力,从而自上而下疏导环保机制,明确相应的责任分担。
来源:
东方今报
作者:
赵志疆
编辑: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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