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使用询问、质询等方式监督政府。吴邦国表示,人大将选择代表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并让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据悉,这是监督法生效后,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
“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虽是在人大常委会报告中首次提出,但是作为我国人大一项重要监督权力的质询权,从法律角度看,却并非新生事物。事实上,早在我国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便已有这方面的规定。而现行宪法同样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此外,我国的《代表法》、《人大组织法》、《监督法》对于人大质询权也都有专门的规定。
“质询”,顾名思义,即是一种更具刚性约束力的强硬询问、诘问。这种刚性约束力体现在,一方面,被质询者不得回避,必须作出回应和答复,正如宪法要求的“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另一方面,对于被质询者的答复,质询者有权再评价,若不满意,被质询者需要再作答复——依据《监督法》的规定:“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毋庸讳言,人大质询权虽是人大早就拥有的既定权力,但在实践中却是一项极少被实际运用的权力。不仅在全国人大层面上罕见质询案,在地方各级人大中,质询案也显得凤毛麟角,仅以极其偶然、个案的形式零星地出现过。
在这种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制度意义。对于政府来说,这势必将大大增强他们的履职压力,促进他们更好地依法行政;而对于人大来说,启用质询权并将之常态化,事实上也起到了激活人大权力、释放监督能量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从制度源头维护和保障人大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行使国家权力的宪政逻辑。
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政府。其实,人大质询权正是这样一个条件,而且是一个现成而具体的条件。笔者希望各级人大都能够珍视这个条件、利用好这个条件,代表人民更有效地监督政府的权力运行,确保各级政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