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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重点班 不公布成绩排名 本月起我市实施《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2010年3月2日 08:01

    记者从市教育部门获悉,由省人大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广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昨天起开始施行。整个条例共分8章52个条款,对义务教育段学生的权益、教师的责任和义务、学校的教学教育方法、教育经费等问题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此,记者就其中一些问题采访了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

    义务教育免费法定化

    《条例》对义务教育免费进行了明确界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我市自2007年以来逐步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取学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等费用,今年起又实行农村中小学免交住宿费政策,进一步促进了我市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条例》的实施使这一政策法定化。

    《条例》指出,义务教育实行省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不能分重点和非重点

    针对部分家长热衷于择校的现状,《条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求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长、教师的合作交流与合理流动,均衡配置学校教师资源,建立校长、教师合作交流制度,在教师配备、培训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和其他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学校倾斜。

    据了解,我市在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学校和重点班级已有多年,而且规定不允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2008年起,我市不再评比农村示范中小学;新生在小学和初中录取后,绝大多数学校都能够按照平均成绩分班。

    公布考试成绩排名“违法”

    《条例》规定,教育主管部门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教师的单一标准。学校应当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市一直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公开考试成绩排名的政策,小学生成绩按照等第、初中生按分数进行评价,确系学校或班级内部进行学科分析需要的,可以排名,但不能向学生或家长公开。

    公办学校不得跨学区招生

    《条例》要求,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具有本省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公办学校不得跨学区、区域组织招生。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学校不得退学或者开除,不得限制其在本校就学。

    在公办学校招生上,我市有明确的学区入学政策,每年通过媒体公布学区,以便社会监督,使择校这个我市教育热点和难点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海宁市自2008年起已经实现了“零择校”。

    教师应抵制有偿家教

    针对有偿家教这个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条例》作出了相关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并重申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我市教育部门每年对教师有偿家教问题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去年,根据教育部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还专门出台了政策,对制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办班及校外兼课等行为作了具体规定:严禁教师在工作日时间、节假日期间组织学生或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严禁学校领导、教科研、教研人员以及优秀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严格禁止在职教师办班、工作日期间到校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等行为。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俞佩忠    编辑: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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