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浙江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2010年2月28日 08:17
今天,本报记者就即将施行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采访了省教育厅厅长刘希平。
引领浙江义务教育
走向现代化
记者:《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将给我们带来什么?
刘希平:《条例》的施行,有利于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有利于提高公民受教育年限,有利于进一步开拓人力资源,有利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实施,从而引领全省义务教育加快迈向现代化。
记者:《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更加强化了政府的责任,这是不是意味着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有了更好的保障?
刘希平:是的。《条例》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要求义务教育经费实现“三个增长”,即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并规定新建居民区根据城乡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这样百姓就不用担心住到新建小区后孩子没地方读书了。
引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记者:《条例》首次将素质教育写入其中,这方面具体有些什么规定?
刘希平:素质教育是全部教育工作的主题,关系到培养什么人、怎么培养人的大问题。《条例》从法律层面对素质教育作出了规定,将有利于扩大素质教育的社会影响力,使全社会都能理解素质教育、支持素质教育、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条例》强调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等改革,建立、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和教学研究及指导体系;强调推进素质教育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社会组织、监护人等也应协助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对于违反素质教育要求的办学行为,《条例》也明确了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将改变有些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老师、家长目前还存在的以应试为主要目的的教育思想,让孩子们学习得更快乐些,发展得更全面些。
记者:《条例》在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定有何变化?
刘希平:《条例》一方面强化了政府对教师待遇的保障水平,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保障教师的社会保险待遇,完善教师的医疗保障机制,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另一方面对教师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定期参加培训提高职业素质,同时还要求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教育教学中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引领教育均衡发展
学生健康成长
记者:着眼于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条例》是如何体现均衡发展这一理念的?
刘希平:《条例》强调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定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财力薄弱的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的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其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条例》还强调学校之间、群体之间的均衡发展,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民工子女、残疾孩子都能上学。
针对当前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软件方面的情况,《条例》突出强调了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长、教师的合作交流与合理流动。这些规定都将推进我省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编辑:
张兆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