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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替13名职工讨得双倍工资

2009年12月1日 07:55

     昨天上午,秀洲某服装公司丁某、张某等13名职工从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手中拿到了应得的工资赔偿款。

  丁某、张某等13人于今年2月陆续进入秀洲某服装公司工作,然而公司一直没有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工资待遇只有口头约定。10月30日,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拖欠他们9月和10月工资共计49000余元。11月中旬,丁某、张某等13人向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纠纷,若仅追讨被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难以最大化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故其在拟定仲裁请求时,要求公司予以双倍工资赔偿。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援助律师依据公司出具的两份欠条,论证了双方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和公司欠发丁某、张某等13人工资的事实,并进一步指出,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被合议庭采纳。11月25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服装公司向丁某、张某等13人支付受拖欠工资49000余元,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34000余元,并按缴费规定补缴13人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毛晓宇    编辑: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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