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嘉兴港区管委会副主任李中杰受贿案昨开审
2009年11月4日 08:37
从平湖市乍浦镇镇长到平湖市乍浦镇党委书记,再到嘉兴港区管委会副主任……李中杰曾是乍浦企业老板口中有影响力的“老大”,而昨天,他则站到了市中院的被告席上,等待法律的严惩。
与所有受贿者一样,一切都源于那个“贪”字。昨天的庭审中,李中杰对此全部承认。他在法庭上讲述的受贿历程,也让市纪委组织来旁听的领导干部们深受警示。
从“小拿拿”到“张口要”
1996年,李中杰在乍浦镇开始“身居要职”。那时起,逢年过节,他家里往来的客人变得络绎不绝。不少人是冲着与这个“地方老大”搞好关系去的,带上水果、礼盒的同时,他们还会捎上一些代价券、现金。李中杰说,开始自己还会推一推,但来的人多了,他也习惯了,反正大多是镇上做生意的老朋友,平时来叫他帮忙的不少。
随着职位的升迁,李中杰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和土地转让等方面逐渐掌握大权。许多昔日的老朋友来找他帮忙时,他也行事利索,能帮,一定帮。习惯收过节费的李中杰,受贿胆子变得越来越大,他不光在家里、汽车里、办公室里几万几万收别人的钱,还开始拐着弯向人要钱。自己出国要兑换美元了,女儿的汽车要换新牌照了,小姨子想买店面房了……5万元、10万元、58万元,一边拿钱的同时,仗着自己“功劳不小”,李中杰内心的贪欲不断膨胀。
对自己犯罪事实无异议
昨天在法庭上,对于公诉人提出的14项犯罪指控,李中杰表示,对整体犯罪事实并无异议。他在说这些话的时候,旁听的家属发出了低低的啜泣声。
“1996年至2009年,李中杰在担任平湖市乍浦镇镇长、党委副书记、书记、嘉兴港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币2448000元,代价券8000元,美元23000元,港币95000元,欧元5000元,数额特别巨大。”昨天,公诉人在法庭上指出,李中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鉴于李中杰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嘉兴在线
作者:
杨 茜
编辑: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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