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新居民居住证与全省接轨
2009年10月27日 08:22
今年10日1日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大类,而我市早在去年年初开始发放的居住证分为三大类。我市的居住证和省里如何衔接,原来可以享受的政策待遇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成为不少新居民关注的话题。昨日,记者从市新居民事务局了解到,我市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已经出台,明确提出10月1日前发放的居住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并享受原有政策。
老证享受老政策
去年1月份,我市开始申领居住证,当时发放的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普通人员类居住证》和《浙江省专业人员类居住证》,此前我市还曾出台政策,明确了几类证件的申领条件和相关的政策待遇。截至今年9月30日,《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实际持证人数达到1246585人,后两类实际持证人数为326639人。后两类居住证如何与《条例》衔接也成为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
根据我市出台的贯彻实施意见,领证对象为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且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先期发放的三大类居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享受原有政策。原持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或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居住的,如果符合现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换领《浙江省居住证》,享受新的政策。
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居住的,本人不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不符合现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换发《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原持证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过失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申领时有欺诈行为等情形,应换发《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几类人可直接申领
嘉兴新居民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等违法犯罪记录(过失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嘉兴新居民在符合其他申领条件的情况下,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受居住年限限制,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被选为县级及以上党代会代表或者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荣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担任规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具有助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成果;个人在嘉兴投资或年经营纳税达到一定数额;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居住证免费办理
目前申领的两类居住证,使用范围也扩大到全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按照省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持有人在全省范围内流动不需要换证,只要在原证件上注明变更的时间和事项即可。《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和服务处所发生跨市区或者跨县(市)范围变更时,持证人符合现居住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换发《浙江省居住证》;持证人不符合现居住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换发《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按照配套出台的嘉兴新居民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审核暂行办法规定,取消居住证年检制度,自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同时强调,居住证办理不得收费。
新证享受啥待遇
因为居住证的调整,目前正在申领的居住证,今后可以享受什么样的政策待遇?这也是不少新居民关心的问题。
据介绍,《条例》已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人员。目前我市各地正在细化与居住证挂钩的政策待遇。在政策的制定上将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综合各种客观需要和人口容量,实施分类服务管理。既考虑对新居民有一定的吸引力,又注意避免新居民大量涌入而出现“政策洼地”;既保障新居民的合法权益,又不能超越当地的实际承受能力。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余延青
编辑:
张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