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向怀孕妇女售烟可罚千元
2009年10月14日 11:09
根据相关建议和香港、上海的经验,《草案》规定,卫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旅游、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管辖的公共场所控烟工作进行监管,例如医院、学校、影剧院、机场、港口等。
在禁止吸烟场所和禁烟区域内吸烟或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或烟斗的,经劝阻无效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元罚款。
向未成年人和呈明显怀孕状况的妇女出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的罚款。
“禁止未成年人和孕妇吸烟”条款被删
理由:孕妇和未成年人吸烟是其个人的权利,如果其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造成二手烟危害,就不能限制其吸烟的权利。
十类禁烟场所
(一)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办事服务大厅;
(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四)前项以外的各类教育机构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档案馆、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各类公共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店)、书店、金融机构、邮电机构的经营场所、营业厅;
(七)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售票厅、设置在室内的站台及公共交通工具的内部;
(八)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的室内区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九)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各类健身场馆;
(十)电梯及缆车内。
(文/记者文远竹通讯员穗仁宣)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记者文远竹 通讯员穗仁宣
编辑:
夏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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