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170多万新居民可以申请更换新证了
2009年9月29日 14:59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昨天从全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从10月1日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我市170多万新居民可申请、更换新证。据介绍,作为全省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的先行之地,许多“嘉兴特色”的做法被吸收到《条例》之中,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10月1日起可申换新证
10月1日起,浙江省内流动人口将正式告别强制申领的暂住证,取而代之的是由公安机关主动发放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并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临时居住证则涵盖了子女就学、社会保障、卫生防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可享受的公共服务待遇。
嘉兴的新居民对于“居住证制度”并不陌生。作为全省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先行试点之地,嘉兴早在2006年就率先开始试行新居民居住证制度。2008年4月1日,全市停发暂住证,全部改为居住证,根据新居民来嘉兴工作时间长短、技术技能等具体情况和基本条件,实行《临时居住证》、《居住证》和《技术员工居住证》分类登记管理。截至今年6月,全市登记在册的新居民有170多万;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新居民中持有(原)《临时居住证》的已有120.6万人,持有(原)《居住证》的有36.4万人。
市新居民事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出台,将我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可自愿申领、更换《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换证、领证所需要的手续费全部由政府买单。
《条例》吸纳多个“嘉兴元素”
今年上半年,来自广西的嘉兴“十佳优秀新居民”李燕海作为新居民创业骨干,得到了银行100万元的贷款签约授信,解决了其经营的现代生态农业项目的启动资金难题。和李燕海一样感同身受的新居民还有很多,采访中,不少人对记者说:“在嘉兴那么久了,我从来没有觉得自己是个外地人。”
两年多来,我市服务新居民的政策颇受他们的好评。新居民专场招聘会、新居民创业服务卡等措施帮助新居民就业创业;出台《关于切实改善新居民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改善新居民住房条件;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安排取得居住证的新居民子女就近入学,我市新居民子女在公办学校就学率已达到59.8%……
以上不少做法得到了《条例》的肯定,并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
来源:
南湖晚报
作者:
记者 施 兰 通讯员 陈爱根
编辑:
夏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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