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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租"引矛盾 人民调解"通情""达理"

2014年9月12日 08:37 [ ] [打印]

    生活中,因房屋出租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遇到租客长期不回,房东将房屋重复出租的情况时,谁对谁错?近日,洪合镇人民调委会就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

  租客回家吓了一跳

  来自四川的小赵(化名)去年年底租用了洪合镇居民老朱(化名)的两间房屋,2月份回老家过年前,小赵将3月份的房租先行付给了老朱,便一直在老家呆到了7月底才返回洪合镇。

  8月初,小赵回到出租屋,开门后的情景却让小赵吓了一跳。原先摆放在屋中的一台套口机和电动自行车不见了,而且自己租的两间房屋,也被老朱将其中一间重新租给了别人。

  小赵十分郁闷地告诉调解员,今年3月份,老朱曾经和自己通过电话取得了联系。电话里,自己告诉老朱要继续租房,房租等自己从老家回来后一起结算。“老朱当时表示同意,怎么我回来却发现房子租给了别人,东西也丢了呢?”小赵表示,自己的损失要由老朱赔偿。

  担心受骗 “一房两租”

  当调解员问老朱为什么“一房两租”时,老朱表示自己也有苦衷。原来小赵一走就是半年时间,3月份以后的房租老朱也一直没有拿到。“万一小赵不回来了,我的房租问谁要?”由于担心受骗,老朱思索再三,7月份时将其中一间房子租给了别人,将小赵留下的机器和电动自行车挪到了另一间房里,将损失的可能性降到最小。

  没想到房子刚租出去,小赵就回来了。更让老朱没想到的是,小赵表示自己的东西丢了。“小赵这么长时间不回来,房租也不给,难道还要我来帮他看管好东西吗?”

  “通情”、“达理”分类调解

  为了快速有效地解决这起纠纷,调解员分成两组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对于房东老朱,调解员主要从法律讲解入手,对于租客小赵则从情理入手,帮助双方达成谅解。

  电话中口头约定要继续租房,是否有效?小赵的东西丢失,老朱是否有责任?对此,调解员告诉老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见表示是有效的。所以,老朱将房屋另租给其他人,属于违反约定,小赵可以要求赔偿的。而正常情况下,租客的物品丢失,房东是没有责任的。但老朱表示曾经搬动过小赵的东西,因此老朱必须证明自己对小赵的物品尽到了看管的义务,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你担心小赵不回来,应该在将房屋出租给别人前,先和小赵沟通一下,取得他的同意。” 

  “小赵,你拖欠了半年的房租,电话也没打一个。老朱担心也不是没有道理。但是他直到7月份才把房子租出去,也是有所顾虑的。”另一边,调解员则不停劝解小赵理解房东的心情,并表示将帮助他争取合理的诉求。

  在调解员的劝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小赵向老朱支付拖欠的房租共计1000元,老朱则赔偿小赵的损失2300元。最终,小赵拿到了余款1300元,并与老朱达成了和解。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记者 祁晨婷 通讯员 顾银和 张晶晶 王玲    编辑: 谢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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