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秀洲区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规模的不断增长,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汇支付便利性的需求不断提高,全区跨境税源不断增长。据了解,2013年秀洲区非居民税收收入1856.78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1549.78万元,增值税收入307万元。今年前7个月,秀洲区非居民税收3250.73 万元,同比增长近2.65倍。2013年至今,秀洲区非居民企业1户,受理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税收905次户。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出现的经济情况也越来越复杂,为防国家税收流失,也防范企业纳税风险,因此秀洲区国税局通过QQ、税企邮箱、纳税人座谈、点对点辅导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非居民企业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办税程序的透明度,减少纳税人因不清楚程序、报送资料不齐全而产生不必要的往返,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今天,秀洲区国税局“尤阿姨说税”通过问答形式让大家对非居民税收作进一步了解。
一、什么是非居民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指哪些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条: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三、非居民企业哪些所得需实行源泉扣缴?谁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37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四、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分配08-09年税后利润,对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我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责任,请问:对该笔税款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如董事会决议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五、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具体参见财税[2009]59号文和国税函[2009]698号补充698号文内容。
六、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否一定必须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能否自行申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
区国税局组织开展非居民税收和“走出去”企业财务人员培训。
□图片由秀洲区国税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