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娘小王从四川来嘉兴打工,工作几年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嘉兴小伙小许,两人对对方感觉都不错,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就结婚生子。可好日子没过多久,小王就觉得日子过不下去了。
原来,小王发现丈夫不但不好好上班,还和村里一些不务正业的人混在一起赌博,输掉了不少钱,还欠下了一屁股债。随着陆续有人上门要债,夫妻俩的矛盾也愈演愈烈……
小王为此事频频与丈夫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但无奈丈夫小许依然我行我素,丝毫不知悔改。
万般无奈之下,小王向秀洲法院起诉与小许离婚,并要求小许赔偿其“青春损失费”。小王的理由似乎“充足”,她觉得自己跟了小许这些年,好时光全都浪费在了小许身上,现在她也没过上好日子,所以要求小许赔偿。对于小王提出的“青春损失费”一说,小许则坚决不同意。两人为了此事在法庭上再次争吵。
在司法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中,要求“青春损失费”的不在少数,“青春损失费”主要涉及男女情感纠葛,是一种对受伤害方“青春年华”的补偿。
法官认为,“青春损失费”并非法律术语,且世界各国均无将其纳入法律规制的先例。青春补偿请求权在理论上的定位是模糊的,同时在现实生活中,青春补偿其实不过是另一种补偿说法的代换。恋爱、结婚本就是男女双方你情我愿的事情,如果一方确有过错,比如欺骗另一方感情、以玩弄一方为目的,这时提出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受到损害的是感情,而与青春无关。
因此“青春损失费”这个概念绝无上升为法律概念的必要,也不能将“青春补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因此小王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